疫情之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風險是每個對外貿易企業需要注意的問題。“本次疫情,給對外貿易企業帶來的挑戰和困難非常大,很多企業面對始料未及的風險措手不及,遭受重大打擊,面臨巨額虧損或破產。”道瓊斯公司風險合規專家石龍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處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問題,一定要善用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是指難以預見或無法控制的情況,例如戰爭、疫情、罷工等原因導致的無法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后果、通知合同另一方的時間限制、需要出示的證明和出具證明的機構。”石龍新介紹說。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的,賣方將不承擔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中國貿促會或其他有關機構所出具的證明。如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賣方應及時通過郵件通知買方,并在14日內以國際快遞的方式向買方郵寄事故發生地政府或者商會出具證明事故的文件。
中倫文德胡百全(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梁新越指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簽署的前提條件是買賣雙方必須達成合意,且雙方均有簽訂合同或建立法定關系的意愿;合同必須有對價或合法的約因;合同雙方必須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在梁新越看來,為防范相關風險,出口方與境外買家簽訂合同應進行簡單盡調,確定簽約主體是否實際存在,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金額較大的合同建議委托專業律師或會計師對境外買方進行全面的盡調,以提前知曉可能面臨的合同風險。
一般來說,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內容及結構包括質量條款、數量條款、價格條款、包裝條款、裝運條款、支付條款、保險條款、檢驗條款、索賠條款、爭議解決條款、不可抗力條款、違約條款等。
“質量條款可以說明進行表示如憑規格、等級或行業標準進行表示;憑品牌的名稱或商標進行表示;憑產地名稱進行表示;憑產品說明書或圖片進行表示。也可以樣品進行表示,如
以賣方樣品為準;以買方樣品為準。”梁新越舉例說,甲方與乙方訂立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出售200箱番茄醬罐頭給乙,合同規定為:“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裝24罐,每罐100克。但賣方甲在出貨時,裝運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貨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但買方拒絕收取貨物,并主張撤銷合同。
“企業要重視運輸包裝,保護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銷售包裝,除了保護商品免受損壞,主要作用為促銷。中性包裝,為了打破進口國的關稅或非關稅壁壘。”梁新越表示,裝運期不宜過長或者過短,避免“立即”等字眼,買賣雙方應提前溝通裝運港和目的港,結合產品的產能以及運輸直達情況進行確定分批裝運或轉運情況。
我國某公司向新西蘭出口1000公噸大豆,外商開來信用證中規定“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而該出口公司在規定的裝運期內將大豆分別在大連和天津各裝運500公 噸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艘船上,提單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裝運港和裝運時間,那么此種情況下, 銀行是否能夠拒絕議付?
梁新越指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600)》第31條規定:“表明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并經由同航 程運輸的數套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只要顯示相同的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即使運輸單據上顯示的發運日期不同或裝運港、接管地或發送地點不同”。
運輸檢驗也是關鍵環節。石龍新介紹說,產地或裝運港檢驗要求雙方同意以裝運港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的品質及數量檢驗證書為最后依據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目的港檢驗要求雙方同意在目的港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買方承擔。買方對于裝運貨物的任何索賠,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的30天內提出,并需提供經買方同意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裝運港檢驗、目的港復檢要求賣方應在裝運前5天委托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本合同之貨物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貨到目的港后7日內對貨物進行復檢。買方對于裝運貨物的任何索賠,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的10天內提出,并需提供經買方同意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